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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使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牌)和道路运输证的补充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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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07-12-24 10:58:44 来源: |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文件 陕交运发[2006]29号 道路运输证的补充通知 各设区市、扬凌示范区运管处,西安市汽车维修管理处: 为统一规范我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和道路运输车辆证件的填写、用印及机动车维修企业标志牌的制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统一使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具体各栏目的填写内容见《陕西省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工作规范》(陕交运发[2005])115号)有关规定。 新版经营许可证副本中的“检查(考核)记录”与“变更记录”,同属日常动态管理的记录栏目。换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时,应在“检查(考核)记录”栏目中记录上年度重新核定企业类别和经营范围的检查(考核)状况(企业经重新核定类别与经营范围并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填写为:经核查该企业符合国家规定开业条件)。 新版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均应采用打印填制的方式,无打印软件的管理机构可与省局信息办(029---87321519)联系。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标志牌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7号令)附件规定样式,由企业自行制作或由当地行业协会统一代企业制作。 1、标志牌编号为“NO××××××”。前两位为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域编码的最后两位数,后四位为企业经营许可证编号中“/”后的四位自然数(例如:咸阳市礼泉县某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编号为:陕交运政咸QⅡ字610425/0001。礼泉县的行政区域编码为610425,则该企业的标志牌编号为:NO250001)。 2、标志牌上“经营项目”的内容根据企业取得的行政许可项目,按照《陕西省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刻写。 3、标志牌上的“许可部门”应为许可机关全称,采用30×30㎜黑体。 4、标志牌上的“监督电话”应为许可机关所设置的机动车维修投诉电话号码,采用30㎜黑体。 5、标志牌上的“监制单位”全省统一为“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监制”,采用30×30㎜魏碑体。 6、标志牌外廊尺寸、材质及交通部规定样式中已经具体明确的字体、字号从其规定。 三、根据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4号)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和道路运输车辆相关证件、文书中使用的印章有以下四种: 1、管理机关行政章: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处使用;在《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上使用。 2、行政许可专用章:在《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及《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上使用(圆章;直径同行政印章;上端为××市(区、县)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专用章;中间带五角星;字体为仿宋体)。 3、证件管理专用章: (1)条形章,在《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变更记录”和“检查(考核)记录”处使用(长40㎜,宽8㎜;内容为:××市(区、县)运管证件专用;字体为小四号仿宋体)。 (2)圆形章,在《道路运输证》的“核发机关”处使用(直径为28㎜;上端为××市(区、县)道路运输管理证件专用章;中间带五角星;字体为仿宋体)。 4、车辆审验专用章:在《道路运输证》中“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处使用(样式应严格按交公路发[2005]524号文件规定式样制作;直径为24㎜;字体为仿宋体)。 四、《关于汽车维修、检测企业标志牌等牌证的制作、发放、管理的通知》(陕交运维[1998]125号)废止执行。
二零零六年三月六日(章)
主题词:规范 维修 运输 证牌 通知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03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