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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选登—未悬挂标志顶灯怎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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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08-10-17 14:27:49 来源: |
《中国道路运输》2008年第06期-选登 未悬挂标志顶灯怎么处罚?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我们经常发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l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顶灯。对此,有的同志认为应适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四项的规定,对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而有的同志则认为,应适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请问,此类情况应如何处罚?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运管处 许国昌 许国昌同志: 危险货物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防止和减少交通运输事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l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如果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应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原交通部已经废止《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因此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能再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对有关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