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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选登—加装油箱是否属于擅自改装

作者: 发布时间:2008-10-17 16:04:02 来源:


 《中国道路运输》2008年第08期-选登 

加装油箱是否属于擅自改装?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我们在实施监督柱查过程中,发现一些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为了多贮存油料,在主油箱或副油箱旁边加装了辅助油箱,而且辅助油箱有输油管线直接和发动机联接,此加装抽箱的行为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我们认为,这种行为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影响了道路运输安全,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装。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158号)的规定,应予以处罚。请问,这样做是否正确?


浙江省长兴县运管所  罗良滨


罗良滨同志:


    《道路运输条例)对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有严格的要求,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同时,<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由于擅自改装运输车辆,将破坏车辆本身的结构和性能,给车辆和行驶带来安全隐患,同时会造成道路运输市场的不公平竞争,不利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危险很大,因此为加强对擅自改装运输车辆行为的监管,原交通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115日号)。该通知规定,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获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车辆。主要包括擅自改装车辆类型或用途、擅自改变车辆颜色、擅自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和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另外该通知还特别规定,小型、微型道路客运车辆加装前后防撞装置,道路货运车辆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道路运输车辆增加车内装饰等,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可由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行决定,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
    来信中,货运车辆加装油箱的行为属于改装车辆的范畴。由于对货运车辆加装油箱,涉及车辆的性能、安全,且不属于{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所规定的“小型、微型道路客运车辆加装前后防撞装置,道路货运车辆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的范围,因此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加装,不得擅自加装。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货运车辆上擅自加装油箱的行为,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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