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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选登—运管机构不作为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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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08-11-11 16:22:34 来源: |
《中国道路运输》2008年第10期-选登 运管机构不作为怎么办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贵州省绥阳县宏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王劲强 王劲强同志:
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因此,来信反映的使用货运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行为,违反厂《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这种行为的,应认定为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当事人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使用货运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举报、投诉的权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查处,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旅客和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又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举报、投诉后,不依照法律规定查处、打击违法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