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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选登—能否暂扣无道路运输证的教学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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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08-11-11 16:29:26 来源: |
《中国道路运输》2008年第10期-选登 能否暂扣无道路运输证的教学车辆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教学:车辆无道路运输证,能否扣留其教学车辆?如果可以,依据是什么? 阳城县运管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对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要求教学车辆符合下列条件:(一)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r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二)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 同时,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根据以上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教学车辆只要能够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就可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教学车辆不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可以使用其从事教学活动。如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教学车辆从事教学活动的,应当依据《机动车驾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