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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选登—处罚不到位能否再次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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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08-11-11 16:35:41 来源: |
《中国道路运输》2008年第10期-选登 处罚不到位能否再次处罚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高英同志: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未取得道路运 来信反映,运送新车的驾驶员在送车途中私自组织货源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的行为,应当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因此,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未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且未纠正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做法是错误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其他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错误,尤日其是处罚不到位,且未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的,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如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查处;二是告知前一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错误行为,并可向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反映;三是应告知当事人前一次所作处罚决定是不合适的,并告知其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起警告作用。 由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已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