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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08-10-10 14:08:34 来源: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文件

陕交运发[2008]161号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扬凌示范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为认真落实省交通厅印发的《陕西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实施办法》(陕交发〔2002117号),针对近年来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落实监管措施不到位、监管工作中行政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定期维护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客、货运输企业切实做好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将所属车辆二级维护制度执行情况作为衡量企业管理水平,安全意识的重要内容, 发现车辆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对运输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要将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业务实行工时收费价格备案、维修合同书、竣工出厂合格证、费用结算清单和维修技术档案等经营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机动车维修市场监管重点工作和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监管主要工作。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和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工作时,发现已不具备整车维修作业条件的企业,应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降类处理。不得违反《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在辖区内已取得道路运输车辆整车维修许可业务的企业中为道路运输车辆指定车辆二级维护企业。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要求道路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分别落实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计划、二级维护作业登记及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记录业务报表制度(见《陕西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实施办法》(陕交发〔2002117号规定)。对企业报送的报表应当定期统计、核对,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有关企业通报。

    五、各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在省局统一领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省、市、县三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均应建立领用台帐,加强管理。各地应积极实现维修企业在竣工当日以计算机联网控制,打印签发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计算机网络管理,杜绝车辆不进行维护作业由维修企业随意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现象。

    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车辆年度审验中,对未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的道路运输车辆,在实施行政处罚并视情责令补做二级维护之前,不得予以办理《道路运输证》审核手续。车辆审验结束后,应对不按规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的道路运输企业或个人进行通报,同时在运政管理网站或当地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车籍属本辖区道路运输车辆的二级维护监督管理。对举报或投诉与车辆二级维护有关的违法行为要及时调查,经查证核实确有违法行为的,应追究相关行为人法律责任。交通事故原因与道路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执行二级维护制度相关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依法处理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经营单位或监管部门的责任。

    八、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签订年度道路运输管理目标责任时,要把落实省厅规定的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监管措施列为目标考核内容,同时要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对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力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及时督查并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九、为明确违法行为处罚对象并减少行政处罚随意性,对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定期维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规范行政处罚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在年度内发生第一次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行为的,应当责令运输企业或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自营车主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年度内同一车辆再次发生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年度内同一车辆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机动车维修企业弄虚作假,在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中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应当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或《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规定罚款。(一)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机动车维修企业弄虚作假,在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中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应当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或《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规定罚款。

    (三)未取得核定车种整车维修行政许可业务的机动车维修企业,非法经营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业务,向车辆维护方出具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属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违法行为, 应当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经营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规定罚款。

    (四)取得核定车种整车维修行政许可业务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应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必须销毁、追回非法伪造、转借或倒卖流失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应予以公开通报。

    (五)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发生不维护签发虚假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企业在一个连续年度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签发虚假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应当按照“情节严重的”违法处罚规定,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车辆二级维护或备案管理中向维修企业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自行伪造、转借、倒卖而来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属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

    (七)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非法自行印制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对有关责任人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人员已知整车维修企业丧失整车维修许可条件或非整车维修企业擅自从事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经营业务不予及时查处的,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其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批评、责令改正,并视其严重程度提请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与行政处分。

    (九)其它与道路运输车辆定期维护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车辆定期维护的监督管理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监管职责、保障车辆运行安全的重要工作,为做好规范和细致的监管业务,各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要求,并将本《通知》转发到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附件:

1.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竣工情况汇总表
文件类型: *.rar589f7e48bc88554d01f7432ffd464b19.rar (4.23 KB)
2.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情况汇总表
文件类型: *.rar6c5cb967fc8c3086d626d1086d6959b9.rar (4.27 KB)
3.营运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执行率报告表
文件类型: *.rar8227aa4910967bc3fbfef95d8df576a9.rar (4.17 KB)
4.汽车运输、维修、检测企业报表填写说明
文件类型: *.rar0ae4556480be4f38173009547ed99d57.rar (3.29 KB)

    以上附件,是《陕西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实施办法》(陕交发[2002]117号)规定的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业务报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要求相关企业按照原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填报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加强 车辆  维护  监管  通知


  抄送:省交通厅,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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