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陕西省道路运输车辆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
|
作者: 发布时间:2008-10-13 14:30:55 来源: |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文件
陕交运发[2008]159号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
《陕西省道路运输车辆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落实《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9号令)、《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10号令)有关车辆管理规定,规范我省道路运输车辆档案管理,省局制定了《陕西省道路运输车辆档案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依据省局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实施细则,在今年道路运输车辆审验期间落实车辆档案管理规定。
二OO八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 印发 车辆 档案 规定 通知 抄送:省交通厅,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
陕西省道路运输车辆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工作,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9号令)、《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10号令)有关车辆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车辆档案分为车辆技术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两种,分别由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 第三条 车辆技术档案一车一档,由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对所属已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运输车辆按规定建立。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个体自营车辆,由个体经营者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第四条 车辆管理档案一车一档,由核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同时应当根据纸质档案的内容,在已经建立使用的计算机运政管理体系中完善电子文档。 第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原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承接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车辆管理档案的“车辆变更登记表”中予以记录,并加盖印鉴,将车辆管理档案完整移交给车辆落户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迁入本辖区营运车辆的有关手续时,应对车辆档案予以审查,纳入本辖区车辆档案管理。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均应当建立健全车辆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各表的内容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由规定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填写。 第七条 车辆技术档案内容、管理及附件: (一)车辆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1),主要记录道路运输车辆经营证照编号及车辆经营属性,由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车辆技术管理的专职人员如实填写,并粘贴一张能直观反映车辆基本外貌和特征,正面45度角的彩色照片。档案中应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的复印件。 (二)车辆参数与配置登记表(见附表2),主要记录道路运输车辆参数、配置等技术属性,由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车辆技术管理的专职人员如实填写。档案中应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三)车辆变更登记表(见附表3),主要记录道路运输车辆停驶、封存、启封使用、改装、改造、报废及车辆过户转移等变更情况,由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车辆技术管理的专职人员如实填写。档案中应附车辆改装、改造、报废等审批核准的证明。 (四)车辆维护与修理登记表(见附表4),主要记录道路运输车辆各类修理及维护作业情况,由车辆维修企业负责该车维修检验工作的竣工出厂质量检验人员如实填写。档案中应附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联)。 (五)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更换登记表(见附表5),主要记录道路运输车辆各主要总称、部件的更换情况,由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车辆技术管理的专职人员如实填写。档案中应附总成、部件更换有关证明。 (六)车辆检测与评审登记表(见附表6),主要记录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及车辆有关评审情况,由实施检测机构或实施评审机构的专职人员填写。档案中应附车辆检测报告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章的各年度《陕西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陕西省在用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表》和各年度《陕西省在用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复核表》等车辆评审表。 (七)车辆行驶里程与燃油消耗登记表(见附表7),主要记录道路运输车辆的行驶里程及燃油消耗情况,由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燃油管理或节能减排工作的专职人员如实填写。车辆的行驶里程及燃油消耗原始资料应另行留存备查。 (八)车辆交通事故登记表(见附表8),主要记录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情况。由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专职人员依据有关情况如实填写。档案中应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结论或企业处理意见。 (九)车辆年度审验登记表(见附表9),主要记录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中有关审验项目的审核情况。由审验机构各有关管理部门签字后,认可审验合格。 (十)车辆二级维护或修理、检测、评审时,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分别交有关承修企业、检测站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档案记载。 第八条 车辆管理档案内容、管理及附件: (一)车辆管理档案由车辆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1)、车辆参数与配置登记表(见附表2)、车辆变更登记表(见附表3)、车辆检测与评审登记表(见附表6)、车辆交通事故登记表(见附表8)及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登记表(见附表10)构成。 (二)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登记表应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职业务人员根据车辆定期维护备案情况及时登记。 (三)与车辆管理档案各表式相关的车辆出厂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检测、评审、二级维护备案和年度审验等原始资料为车辆管理档案的一部分。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一个内设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管理档案的管理和车辆技术档案的审核管理。车辆管理档案的附件可以按照一车一存的方式装入档案袋由相关业务部门管理。 第九条 车辆技术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应按照填写说明认真、仔细填写,字迹清晰。档案表1和表2首次建立后,不得有空余不填写的内容,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原始资料审核,填写真实的,加盖车辆档案审核专用章方为有效。其他表式在首次填写后,也要加盖车辆档案审核专用章。无正当理由,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业务管理部门均不得随意更换、更改已填写的档案内容。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按车籍所在地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实行档案业务报表制度,定期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档案内容规定的信息及资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档案有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将信息、资料归入车辆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档案填写不完整或不准确、随意更改档案内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车辆审验前责令改正。运政管理工作检查、督察中,发现车辆管理档案未建立、有关登记或记载不及时不完整、档案管理业务混乱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应及时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 车辆技术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的保存期为车辆档案建立至车辆报废或车辆退出道路运输市场后一年的期间。 第十三条 车辆技术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由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统一监制,各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制、发放。车辆技术档案印制为蓝色、A4规格可拆装册子,车辆管理档案印制为红色、A4规格可拆装册子。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网站公布档案各页面的内容和格式,供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管理业务部门续补档案。 第十四条 依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牌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0]140号),车辆技术档案向道路运输经营者收取10元/册的印制工本费。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是指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货运经营企业或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个体自营车主。 第十六条 各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细化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由省局监制、印制的车辆技术档案格式和各地自行制订的车辆档案不再继续执行(依据本规定建立车辆档案后,原车辆档案应留存备查)。
附件: 车辆档案封面 附表1 车辆基本情况登记表 附表2 车辆参数与配置登记表 附表3 车辆变更登记表 附表4 车辆维护与修理登记表 附表5 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更换登记表 附表6 车辆检测与评审登记表 附表7 车辆行驶里程与燃油消耗登记表 附表8 车辆交通事故登记表 附表9 车辆年度审验登记表 附表10 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