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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严查处汉中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运输市场违规经营行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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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08-11-13 10:26:09 来源: |
汉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文件 汉市运管发[2008]76号 汉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关于从严查处汉中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 运输市场违规经营行为的通知 各出租汽车公司: 为净化我市投资环境,维护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事业的发展,汉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决定,在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运输市场开展从严查处一切违规经营行为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从 二、整治工作的内容与重点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时,应安全行驶、文明待客、守法经营,保证车辆整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好。凡不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件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按规定置放服务监督卡、不及时更换座套、车容车貌达不到要求的,一律按照《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处以200元罚款。 (二)禁止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时有下列行为: 1、待租时拒载; 2、营运中途甩客: 3、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 4、无故绕行; 5、计价器故障、失准时继续营运或不使用计价器随意乱收; 6、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 7、不向乘客出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8、刁难、欺骗、勒索乘客的其他行为。 凡违反以上者,一律按照《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处以1000元罚款。并按照情节、性质责令停业整改3-7天。 (三)凡在火车站、汉运司汉中站、高客站、飞机场违反上述(二)禁止行为的,一律按照《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处以1000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改15天。 希望各公司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文明服务、规范经营,同时欢迎广大市民、乘客支持和监督。 二00八年十一月十日(章) 主题词:出租汽车 整顿 通知 汉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办公室 |